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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Y525-2021有机肥标准

NY525-2021有机肥标准

  • 分类:肥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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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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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新版有机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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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料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有机肥料的范围、术语和定义、要求、检验规则、包装、标识、运输和储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畜禽粪便、秸秆等有机废弃物为原料,经发酵腐熟后制成的商品化有机肥料。

木文件不适用于绿肥、农家肥和其他由农民白积白造的有机粪肥。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木文件。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

GB18382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T 19524.1  肥料中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GB/T 19524.2  肥料中蛔虫卵死亡率的测定

HG/T 2843  化肥产品化学分析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NY/T1978  肥料  汞、砷、镉、铅、铬含量的测定

NY/T 2540—2014  肥料  钾含量的测定

NY/T 2541——2014  肥料  磷含量的测定

NY/T 3442——2019  畜禽粪便堆肥技术规范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机肥料  organic fertilizer

主要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过发酵腐熟的含碳有机物料,其功能是改善土壤肥力、提供植物营养、提高作物品质。

3.2  鲜样  fresh sample

现场采集的有机肥料样品。

3.3  腐熟度  maturity

腐熟度即腐熟的程度,指堆肥中有机物经过矿化、腐殖化过程后达到稳定的程度。

3.4  种子发芽指数  germination index

以黄瓜或萝卜(未包衣)种子为试验材料,在有机肥料浸提液中培养,其种子发芽率和种子根

                                                            NY/T 525—2021

 

长的乘积与在水中培养的种子发芽率和种子平均根长的乘积的比值。用于评价有机肥料的腐熟度。

要求

4.1  原料

有机肥料生产原料应遵循“安全、卫生、稳定、有效”的基本原则,原料按目录分类管理,分为适用类、评估类和禁用类。优先选用附录A中的适用类原料;禁止选用粉煤灰、钢渣、污泥、生活垃圾(经分类陈化后的厨余废弃物除外)、含有外来入侵物种的物料和法律法规禁止的物料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禁用类原料;其余为评估类原料。如选择附录B中的评估类原料,须进行安全评估并通过安全性评价后才能用于有机肥料生产。

4.2  产品

4.2.1  外观

外观均匀,粉状或颗粒状,无恶臭。目视、鼻嗅测定。

4.2.2  技术指标

有机肥料的技术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有机肥料技术指标要求及检测方法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

≥30

按照附录C的规定执行

总养分(N+PO+KO)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

≥4.0

按照附录D的规定执行

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

≤30

按照GB/T8576的规定执行

酸碱度(pH)

5.5~8.5

按照附录E的规定执行

种子发芽指数(GI),%

≥70

按照附录F的规定执行

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

≤0.5

按照附录G的规定执行

 

4.2.3  限量指标

有机肥料限量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有机肥料限量指标要求及检测方法

项  目

 

指 标

检测方法

 

总砷(As),mg/kg

≤15

 

 

按照NY/T 1978的规定执行。以烘干基计算

总汞(Hg),mg/kg

≤2

总铅(Pb),mg/kg

≤50

总镉(Cd),mg/kg

≤3

总铬(Cr),mg/kg

≤150

粪大肠菌群数,个/g

≤100

按照GB/T 19524.1的规定执行

蛔虫卵死亡率,%

≥95

按照GB/T19524.2的规定执行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

按照GB/T 15063——2020附录B的规定执行

杂草种子活性,株/kg

按照附录H的规定执行

                                                               NY/T 525—2021      

检验规则

5.1  检验类别及检验项目

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应由生产企业质量监督部门进行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有机质的质量分数、总养分、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酸碱度、种子发芽指数、机械杂质的质量分数和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的全部项目。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型式检验∶

a) 正式生产时,原料、工艺发生变化;

b)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到一定量后,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

c) 停产再复产时;

d) 国家质量监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e) 出现重大争议或双方认为有必要进行检验的时候。

5.2  组批

有机肥料按批检验,以1d或2d的产量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0 t。

5.3  采样

5.3.1  采样方法

5.3.1.1  袋装产品

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有机肥料产品总袋数与最少采样袋数见表3。将抽出的样品袋平放,每袋从最长对角线插入取样器,从包装物的表面、中间和底部3个水平取样,每袋取出不少于200g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样品总量不少于4000g。或拆包用取样铲或勺取样。用于杂草种子活性测定时,应另取一份不少于6000g的样品,装入干净的采样袋中备用。总袋数超过512袋时,最少采样袋数(n)按公式(1)计算。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

n=3×√N ……………………………………………………………(1)

式中                 N————每批采样总袋数。

 

表3  有机肥料产品最小采样袋数要求

                                                                             单位为袋

总袋数

最少采样袋数

总袋数

最少采样袋数

1~10

全部袋数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NY/T 525—2021

5.3.1.2  散装产品

从堆状等散装样品中采样时,从同一批次的样品堆中用勺、铲或取样器采集适量的样品混合均匀,随机选取的采集点不少于7个,从样品堆的表面及内部抽取的样品总量不少于4000g。从产品流水线上采样时,根据物料流动的速度,每10袋或间隔2min,用取样器取出所需的样品,抽取的样品总量不少于4000g。用于杂草种子活性测定时,应另取一份不少于6000g的样品,装入干净的采样袋中备用。

5.3.2  样品缩分

将选取的样品迅速混匀,用四分法或缩分器将样品缩分至约2000g,分装于3个干净的聚乙烯或玻璃材质的广口瓶中,每份样品重量不少于600g,密封并贴上标签,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原料、采样日期、采样人姓名。其中,一瓶用于鲜样水分和种子发芽指数的测定,一瓶风干用于产品成分分析,一瓶保存至少6个月,以备查用。

5.4  试样制备

将5.3.2中一瓶风干后的样品,经多次缩分后取出约100g样品,迅速研磨至全部通过 重1 mm 尼龙筛,混匀,收集于干净的样品瓶或自封袋中,作成分分析用。余下的样品供机械杂质的测定用。5.5  结果判定

5.5.1  本文件中质量指标合格判断,按照GB/T8170—2008中“4.3.3  修约值比较法”的规定执行。5.5.2  生产企业应按本文件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出厂检验项目和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判该批产品合格。每批检验合格出厂的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名称、批号或生产日期、原料名称、产品净含量、有机质含量、总养分含量、pH及本文件编号。

5.5.3 产品出厂检验时,如果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不符合木文件要求时,应重新自同批次二倍量的包装袋中选取有机肥料样品进行复检;重新检验结果中有指标不符合本文件要求时,则整批肥料判为不合格。

5.5.4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需仲裁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包装、标识、运输和储存

6.1  有机肥料应用覆膜编织袋或塑料编织袋衬聚乙烯内袋包装。每袋净含量50kg、40kg、25kg、10 kg,平均每袋净含量不得低于50.0kg、40.0kg、25.0kg、10.0kg。产品包装规格也可由供需双方协商,按双方合同规定执行。

6.2  有机肥料包装袋上应注明产品通用名称、商标、包装规格、净含量、主要原料名称(质量分数≥5%,以鲜基计)、有机质含量、总养分含量及单一养分含量、企业名称、生产地址、联系方式、批号或生产日期、肥料登记证号、执行标准号等,建议标注二维码。其余按照GB18382的规定执行。6.3  氯离子的质量分数的标明值。当产品中氯离子的质量分数≥2.0%时进行标注。6.4  杂草种子活性的标明值。应注明产品中杂草种子活性的标明值。6.5  产品不得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物或添加成分。

6.6  若加入或标示含有其他添加物,生产者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添加物安全有效。应标明添加物的名称和含量,不得将添加物的含量与养分相加。

6.7  有机肥料应储存于阴凉、通风干燥处,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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